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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商务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2007-04-18 10:11  文章来源:贺州商务之窗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本局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实行科室领导和岗位负责人问责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科室领导、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局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究。
  局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局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岗位负责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其科室领导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岗位责任人、科室领导评优评先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科室领导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 干扰、阻挠追究行政责任调查;
  (四) 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份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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