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州市商务局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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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8 10:14 文章来源:贺州商务之窗编辑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本局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局长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本局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五条 本局编制《贺州市商务局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六条 本局编制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本局在办公场所和本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局对所办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情,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局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受理事项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出具书面凭证,说明原因和理由,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一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在《贺州市商务局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二条 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0774-5123522),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三条 因本局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的办理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五条 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局、市政务中心投诉窗口或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标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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