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州市商务局首问负责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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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8 10:16 文章来源:贺州商务之窗编辑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局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本局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商务局服务窗口。
第四条 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局办理的事项,并分送各科室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局各科室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局领导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局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局领导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局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五条 局长对本局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服务窗口选配熟悉局业务的工作人员,确保服务窗口上班时间有工作人员值班。
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本局机关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贺州市商务局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七条 根据局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八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贺州市商务局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本局、政务中心投诉窗口或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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