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州市商务局机关工作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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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15 08:32 文章来源:贺州商务之窗编辑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贺州市商务局机关工作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干部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培养积极上进、勇于开拓的精神,自觉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防止和避免出现人为的工作失误以及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商务局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况的,应予以问责:
1、因缺乏工作主动性、无故拖延等主观原因不能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目标任务,给全局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2、由于不重视学习、不钻研业务,因政策水平低造成失误和带来不良影响的;
3、因缺乏群众观点和群众观念,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积极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或久拖不办,草率办事,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因个人主义思想严重,争功诿过,推卸责任的;
5、泄密的;
6、闹不团结,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7、行为不检点,直接影响本局形象的。
第三条 凡本局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况之一,按照“层层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问责。属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条 因存在第二条所列情况之一被问责者,要记录在案,未触及法律法规,第一次被问责的在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批评,第二次被问责的年内不得参加评优,第三次被问责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在同一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中,因疏于教育出现二次以上相同性质失误的,要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需问责的,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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