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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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7 08:41 文章来源:贺州商务之窗编辑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办公电话:5281438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参与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核工作,依法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和初审;组织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开发利用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依法审核开垦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依规章核准权限内新增耕地的确认,依法依规审核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辖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及抵押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农村三类建设用地,审核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核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机构、人员监管。承担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和规范全市土地市场。负责本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审批管理;负责征收本市区土地收益金。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按规定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和使用以及减免审核;依法组织实施采矿权的转让、出让、出租、抵押登记、审核或审批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审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备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依法管理矿泉水和地热的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市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保护与利用国土资源科学研究及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各县国土资源局以及八步分局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负责八步区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的任免。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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