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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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21 14:48 贺州商务之窗编辑部 |
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我市建设项目筹集资金,提高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筹集建设资金有功单位和个人,一律按争取、引进资金的数量、成本和使用年限分别给予奖励。
第三条 凡争取、引进资金的单位、个人、协作单位的经办人、不分市内市外、不分领导和群众,各业人员一律一视同仁,有贡献者均予奖励。
第四条 争取、引进资金数额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外资按进帐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以设备和物资作为投资的按合同认可价计算。
第五条 对争取上级和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金比例如下:
凡争取、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进总额的5%计奖。争取、引进有偿有息资金(与银行同档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投资金占用额的1%计奖,使用期限在 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 3%计奖,10年以上的按 5%计奖。
争取、引进有偿无息资金和有偿低息资金(低于银行同档类资金标准利率),除按有偿有息资金计奖外,其息差按无偿资金比例再计奖。
引进市外资金购买我市产权的,按经营收益净额的5%计奖。资金从产权转让净收益中支付。
第六条 奖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解决。
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奖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新建项目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凡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奖金由受益地方政策负责落实。争取到带资金的特大项目由市委、市政府另行奖励。
第七条 属个人争取、引进的资金,奖金奖给个人。属单位争取引进的资金,奖金奖给单位,由单位按照经办人贡献大小分配给个人;后两个以上单位争取、引进的资金,奖金奖给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按照各单位的贡献大小分配。
第八条 引资奖励由市政府授权市开放办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凡争取、引进到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格向市开放办申报,并报送争取、引进资金的各种有效文件资料,经考核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下列资金不属本奖励办法之列:
1、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2、国内国外友人主动自原捐增的资金。
3、上级每年计划切块划拨的资金。
4、由上级部门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5、经考核认定不宜奖励的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各县(区)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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