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中市关于鼓励投资城市开发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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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21 14:49 贺州商务之窗编辑部 |
汉政发[2000]44号文件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引进资金力度,加快我市城市开发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本市各类经济实体在我市中心区及辖区各县城镇投资从事“一江两岸”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及旅游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开发。
第三条 参与开发的方式为:按照城市规划,可采取自建、联建和土地使用权转让,BOT等多种方式。允许投资者对取得并已开发项目的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置换和继承。
第四条 整片旧城改造的项目,按国家有关拆迁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由开发商按成本出资,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
第五条 凡在本市投资的可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主干道两侧沿街新建的可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按时完工的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按 30元/平方米收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 20元/平方米收取;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免缴市政设施挖掘占用费;
4、免缴供水设施建设投资费;
5、土地管理费按最低标准的1%收取;
6、减半收取测量放线费和新测地形图费;
7、减半收取房地产产权登记费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
第六条 投资新建城市道路、广场、绿化游园工程的单位,除享受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出资额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可获得该项工程的冠名权,并可获得此项目5年左右的广告经营权及其收益。
第七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快捷服务、限时办理制度。对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第八条 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会计、仲裁、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机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投资者指定中介或服务机构。
第九条 本政策适用时限和条款由汉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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