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工贸易审批 |
|
| 2007-05-14 15:05 文章来源:贺州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办理单位:贺州市商务局
适用范围:贺州市和各县(区)企业
首问责任人:谢卫国
提供材料(原件):
一、办理加工贸易审批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对应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并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传送所在地市商务局(或区商务厅)。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除一般申报外,如下企业及商品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1、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以上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2、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以上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他文件和材料。
3、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4、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5、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产品;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企业须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核批准,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或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商品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7、经营企业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或变更部分项目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好《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程序:申请人或经办人提供材料→窗口办理→对外贸易管理科→申请经办人在窗口领取加工贸易批准证。
核发文件:加工贸易批准证
办理时限:1、窗口受理0.5天。
2、对外贸易管理科办理2天。
3、3天以后,回窗口领取加工贸易批准证。
收费标准:无
办理地点:贺州市政务中心3楼北大厅“商务局窗口”。
窗口电话:5136812
举报电话:5136701
|